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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;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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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郑州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;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?

 案例:2002年1月19日20时,杜某驾驶在其店铺修理的大货车外出试车,当行驶至乡村公路时,该车前部与同向行驶的两辆自行车相撞,造成颜某等4人当场死亡,杜某弃车后逃逸。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。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属非道路交通事故,杜某夜间驾驶制动、灯光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,对路面情况未注意观察,盲目行驶;事故发生后,弃车逃逸,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颜某等4人的第一顺序人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赔偿。他们通过网络找到了我所的咨询电话,打电话给我们,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了相关情况,我们的律师就他们的案情给他们了相关建议。



  *后在庭审中,第一被告肇事者杜某因已逃逸(公安机关正在追逃之中)未到庭参加诉讼。第二被告车主王某到庭辨称,其车放在杜某处修理,杜某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将车开出,属杜某盗用本人机动车辆,本人不应承担垫付责任。法院另查明王某将车交给了无营业执照、无资质、无汽车修理许可证的杜某进行修理。一审法院依照《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判决杜某承担赔偿责任,车主王某在杜某无力赔偿时负垫付责任。一审宣判后,王某不服,提起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王某承担垫付责任的一审判决。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。



  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,车主王某应承担垫付责任,属于对该条法规的理解错误,性质为适用法律不当。该条规定实际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规定,其意思是说机动车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,应视机动车的所有权不同而定。如机动车是驾驶员的财产,应由驾驶员赔偿;如机动车是单位或他人而驾驶员是单位职工或受雇于他人的,有机动车的单位或所有人垫付。而所有人的垫付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,即驾驶员和机动车的所有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,驾驶员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发生的事故。在其他情况下,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承担垫付责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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